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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務詳情:
商標復審是指申請人或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決定不服,依據《商標法》及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。
商標復審的類型有以下幾種:
(一)不服國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,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;
(二)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,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;
(三)對已經注冊的商標,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、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請求無效宣告的案件;
(四)不服商標局宣告注冊商標無效決定,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;
(五)不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決定,依照商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。
需要注意的是,復審申請必須要在時限內提出,時限為收到商標局官方文件的十五天內。